關于政府性融資擔保增信體系
支持小微企業融資實施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力支持小微企業應對疫情沖擊,按照市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精神,決定搭建支持小微企業融資的政府性融資擔保增信體系,開展“政銀擔”風險共擔業務,進一步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擴大信貸規模,提高融資服務水平,提供低成本的信貸服務,保障企業資金鏈條不斷、正常生產經營不停,助推實體經濟渡過難關。
第二章 支持范圍
第二條 本實施意見所稱的小微企業,是指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的劃型標準規定的,依法在濰坊市區域范圍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小型、微型企業以及與前者規模相當的、經其他政府機構登記的非企業經濟組織,包括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主。
第三條 申請貸款須符合銀行的信貸條件,單戶貸款本金1000萬元(含)以下,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銀行在開展“政銀擔”業務時不再收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保證金,并向該類業務的小微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利率,自本實施意見印發之日起,一年期內銀行貸款利率按照不超過印發之日一年期LPR+100個基點執行,一年期以上按照不超過印發之日五年期LPR+100個基點執行。
第三章 業務類型
第四條 本實施意見所稱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由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國有企業出資并實際控股,以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為主要經營目標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
符合銀行準入條件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于支持范圍內小微企業,在最高代償率上限范圍內全面開展以下擔保業務。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最高代償率上限為8%,并設定3%、5%、8%三條預警線。
(一)“保市場主體、保就業”業務。對于貸款額10萬元以下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主,以及貸款額100萬元以下、貸款用于繳納租金或發放工資的小微企業,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承擔100%的風險。
(二)銀擔2:8分險業務,除“保市場主體、保就業”業務外,銀行承擔貸款20%風險責任,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承擔80%風險責任。其中對上級銀行已與國擔基金、省投融資擔保集團簽署銀擔“總對總”批量擔保業務協議的,銀行應先保證該業務在我市落地,并積極向上級銀行爭取政策和額度支持。
第四章 承辦擔保機構選用
第五條 各銀行須先選用企業注冊地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作為承辦擔保機構進行合作,如企業注冊地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不能滿足銀行合作要求,各銀行要及時向當地財政部門出具書面說明,當地財政部門原則上須在2日內出具書面意見,確定是否由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即濰坊市匯金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金擔保”)承辦該地區擔保業務。對當地財政部門出具的意見有異議的,各銀行可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訴。
第六條 如當地財政部門同意由匯金擔保作為承辦擔保機構,則匯金擔保負責承辦該地區相關業務,并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擔保業務報當地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對于企業注冊地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暫時不滿足合作條件的,當地財政部門應積極督促,幫助企業注冊地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做大做強或與匯金擔保通過股權合作的方式實現一體化運營,盡快達到銀行合作和納入全省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的條件,相關縣市區、市屬開發區財政部門應于2020年10月31日前將工作方案報送市財政局。
第五章 擔保業務流程
第八條 銀行針對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開發相應的政府性融資擔保貸款產品,建立授信審批、放款等綠色通道,降低準入門檻,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優先配套信貸額度支持,并簽訂相關合作協議和確定意向合作額度,明確各自職責,確定申請企業條件、合作模式、風險分擔標準等。
第九條 銀行受理借款人提出的擔保貸款申請,對符合條件的擔保貸款項目,按照銀行貸款評審要求和程序,原則上10日內自主完成貸款審批,并及時將審查情況和相關資料提供給承辦擔保機構。
第十條 承辦擔保機構對貸款項目進行資料齊全性和支持范圍相符性審核,對于符合條件的全部予以承保,并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擔保業務報當地財政部門備案。原則上2個工作日內完成擔保手續,不再要求企業提供抵質押類反擔保措施。
第十一條 銀行與借款人、承辦擔保機構簽訂貸款合同、保證合同或擔保函,并受承辦擔保機構委托指導借款人簽訂委托擔保合同等法律文件。
第十二條 承辦擔保機構擔保完成后,及時向濰坊市再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再擔保集團”)辦理再擔保業務,對于符合條件的貸款項目,市再擔保集團原則上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再擔保手續,并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再擔保業務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六章 擔保費、再擔保費收取
第十三條 承辦擔保機構暫免收取擔保費,市再擔保集團暫免收取再擔保費,僅由承辦擔保機構代收取省及以上再擔保費。對于國擔基金“總對總”批量擔保業務,省及以上綜合再擔保費率為不高于0.1%/年;對于其他擔保業務,費率標準按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對于市縣兩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免費部分,由財政部門通過調整考核辦法、提供降費獎補予以解決。
第十五條 代收的省及以上再擔保費為一次性收取,若因提前還貸或其他情形,提前解除擔保責任或銀行免除擔保代償責任,代收的省及以上再擔保費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 承辦擔保機構代收的省及以上再擔保費,以擔保費的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未足額收到借款人繳納擔保費的,承辦擔保機構不承擔擔保代償責任;再擔保機構未足額收到承辦擔保機構繳納再擔保費的,再擔保機構不對該批業務承擔擔保代償補償責任,由承辦擔保機構獨自承擔擔保貸款本息相應的擔保代償責任。
第七章 代 償
第十七條 承辦擔保機構最高代償率上限為8%,并設定3%、5%、8%三條預警線,當代償率達到3%時,銀行需向承辦擔保機構做出加強風控措施的說明,提出避免和解決風險加大的措施,承辦擔保機構同時向市再擔保集團通報以上情況;當代償率達到5%時,銀行應向承辦擔保機構做出分析風險增加原因,提出避免和解決貸款風險加大的措施,同時承辦擔保機構須向當地財政部門和市再擔保集團通報以上情況,市再擔保集團將以上情況向市財政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濰坊市中心支行、濰坊銀保監分局等相關監管部門匯報;超過8%后,承辦擔保機構不再承擔代償責任。
(一)“保市場主體、保就業”業務。擔保代償率的計算公式為:合作期擔保代償率=累計擔保代償金額(包含本金、相應利息)/累計年化貸款本金。累計年化貸款本金=Σ(項目貸款本金×貸款天數/365), 貸款天數指合同借款期限,按日計算。
(二)銀擔2:8分險業務。擔保代償率的計算公式為:合作期擔保代償率=累計擔保代償金額(包含本金、相應利息)/(累計年化貸款本金×80%)。累計年化貸款本金=Σ(項目貸款本金×貸款天數/365),貸款天數指合同借款期限,按日計算。
第十八條 代償程序。
(一)符合納入國擔基金銀擔“總對總”批量擔保業務范圍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在每月末之前,根據當月登記備案業務規模及相應擔保代償金額上限,將擔保代償補償備付金足額存入指定賬戶,具體代償及追償流程按照國融擔〔2020〕29號文執行(附件)。
(二)對其他擔保業務,擔保貸款到期前1個月,經辦銀行應通知承辦擔保機構和借款人還款相關信息。貸款逾期未足額償還的,經辦銀行應當向借款人依法追償。連續欠息達3個月以上或貸款到期后1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銀行追索未果的,經辦銀行向承辦擔保機構提出書面代償申請,并出具《擔保貸款代償通知書》、追償工作記錄和證明資料。其中,追償工作記錄和證明資料按照經辦銀行管理基本制度的相關貸后管理規定提供。
1.承辦擔保機構接到書面代償申請后,原則上2個工作日內完成借款人逾期情況的核實,并向市再擔保集團提出代償意見,市再擔保集團應在收到承辦擔保機構的代償意見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批復。市再擔保集團同意代償后,2個工作日內,從設立在貸款銀行的擔保代償補償備付金賬戶中支付保證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所承擔的擔保貸款本金及相應利息。
2.擔保代償補償備付金賬戶是指市再擔保集團、承辦擔保機構、市級小微企業增信基金為及時履行擔保代償責任,由市再擔保集團在市級合作銀行設立的擔保代償補償備付金賬戶,用于歸集市級小微企業增信基金、承辦擔保機構、市再擔保集團共同配置的擔保代償補償備付金及進行擔保代償補償。
3.備付金賬戶資金歸集根據實際發生的合作業務規模、各自承擔的風險責任及擔保代償金額上限,分期在備付金賬戶按比例存入擔保代償補償資金。對于“保市場主體保就業”業務,擔保代償補償備付金由市級小微企業增信基金承擔10%,市再擔保集團承擔40%、承辦擔保機構承擔50%。對于“2:8分險”業務,擔保代償補償備付金由市級小微企業增信基金承擔10%,市再擔保集團承擔30%、承辦擔保機構承擔40%。
4.承辦擔保機構、市再擔保集團在審核通過或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的,市再擔保集團應及時按照代償比例撥付代償資金,如到期不能撥付,銀行可向市財政局申訴,市財政將在3個工作日內,催促市再擔保集團予以撥付,如市再擔保集團到期仍不能撥付,市財政局將動用增信基金先行撥付承辦擔保機構分擔代償部分所用款項。并對承辦擔保機構、市再擔保集團應承擔部分予以追償,對公司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對于2:8分險業務,如銀行未能按本辦法要求主動承擔貸款本息的20%風險責任,承辦擔保機構有義務向市財政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濰坊市中心支行、濰坊銀保監分局等相關監管部門匯報,取消其“政銀擔”業務合作和財政性資金存款行資格。
第八章 追 償
第二十條 實施代償后,由銀行牽頭,承辦擔保機構、市再擔保集團配合,向債務人追償,追償方式由三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 后續追索回的資金或企業恢復還款收回的資金在扣除追索費用后,在銀行、承辦擔保機構兩方之間按分險的比例分配,在銀行與承辦擔保機構分配后,再由承辦擔保機構與市再擔保集團、市級小微企業增信基金進行分配。由追償方(銀行或承辦擔保機構)在實際追償款到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各方按照前述規定分配返還。若實施追償回的資金不足以支付追償費用的,則承辦擔保機構、市再擔保集團不承擔相關追償費用。
第二十二條 追償方將追償情況按月度以書面形式報送企業注冊地財政局和市再擔保集團,市再擔保集團按月度以書面形式報送市財政局。
第九章 風險分擔
第二十三條 對于“保市場主體、保就業”業務,由市再擔保集團與承辦擔保機構平均分攤代償風險。
第二十四條 對于銀擔2:8分險業務。
(一)國擔基金、省投融資擔保集團銀擔“總對總”批量擔保業務,代償率3%(含)以內的擔保業務,省及以上分擔40%-50%的風險,由市再擔保集團統一與省投融資擔保集團銜接。市縣分擔30%-40%的風險,市再擔保集團風險比例不低于承辦擔保機構風險比例。
(二)對于其他銀擔2:8分險業務。
代償率3%(含)以內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省及以上分擔40%的風險,由市再擔保集團統一與省投融資擔保集團銜接。市縣分擔40%的風險,由市再擔保集團與承辦擔保機構平均分攤。
代償率3%-5%(含5%)部分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省及以上分擔20%的風險,由市再擔保集團統一與省投融資擔保集團銜接。市縣分擔60%的風險,由市再擔保集團與承辦擔保機構平均分攤。
代償率5%-8%(含8%)部分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省及以上分擔5%的風險,由市再擔保集團統一與省投融資擔保集團銜接。市縣分擔75%的風險,由市再擔保集團與承辦擔保機構平均分攤。
省及以上風險分擔部分,由市再擔保集團向省投融資擔保集團申請獲得資金后5個工作日內按約定的風險分擔比例返還各方。
第二十五條 銀行對其20%風險敞口部分不得以保證金、存單、國債等其他有價證券的質押或者土地房產類固定資產抵押為其設定部分擔保措施。小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原則上應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章 風險補償
第二十六條 對市再擔保集團和承辦擔保機構出現的業務代償,市縣兩級財政分別通過設立小微企業增信基金等方式予以補償,市縣兩級原則上在三年內全額補足承辦擔保機構和市再擔保集團的代償損失。市再擔保集團為縣市區、市屬開發區企業貸款項目再擔保產生的代償,按照市區7:3、市縣5:5比例由市縣兩級予以補償(市級小微企業增信基金存入備付金賬戶中已發生代償的支出,屬于市級已補償市再擔保集團范疇)。承辦擔保機構擔保產生的代償,由借款企業注冊地財政部門通過增信基金等方式予以補償。
第二十七條 市再擔保集團每年度初,向市財政局申請彌補上年度代償損失補償額,市財政局審查確定縣市區、市屬開發區承擔的市再擔保集團的代償損失補償數額,并督促縣市區、市屬開發區財政部門將足額補償資金30天內撥付市級增信基金專戶。經市財政局同意后,市再擔保集團從市級增信基金專戶中劃轉補償資金。
第十一章 增信基金
第二十八條 市縣兩級分別設立小微企業增信基金。市級增信基金由市財政局主導通過整合存量、安排增量、金融機構契約出資、企業出資等方式設立,首期整合設立總規模不低于5億元增信基金資金池,未來五年內規模達到20億元以上?;痦椣略O立若干專項子基金,并視運作進度和實施效果分期實施或調整額度。
第二十九條 運作模式。增信基金主要運用信貸風險補償、應急轉貸資金和投貸保聯動等方式,同時,積極探索其他適合我市產業發展和重點領域實際的市場化運作模式。
第三十條 市級增信基金委托市再擔保集團全資子公司匯融財務咨詢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國有企業)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條 增信基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縣級增信基金可參照市級增信基金出資方式、運作模式、日常管理等自行設立。
第十二章 激勵措施
第三十三條 鼓勵合作銀行加大信用貸款和“政銀擔”業務。
(一)改革小微企業風險補償資金運作機制,統一納入市級政府增信基金體系管理,重點用于支持“政銀擔”業務風險補償。
(二)將“政銀擔”開展情況,納入對銀行考核指標,與競爭性選擇財政性資金存放賬戶掛鉤。
(三)將政府增信基金存放額度、承辦擔保機構、市再擔保集團資金存放與“政銀擔”業務開展情況掛鉤。
(四)將“政銀擔”小微企業貸款納入人民銀行政策支持范圍,按規定享受信用貸款購買、利率互換以及再貸款等支持政策。
第三十四條 鼓勵銀行切實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市財政局將按照金融機構比2019年小微企業融資成本降低部分的5%予以獎補,獎補資金可用于員工獎勵,縣級財政部門也可出臺相關激勵政策。
第三十五條 優化對承辦擔保機構、市再擔保集團等績效考核辦法,著重考核融資擔保余額、放大倍數、扶持小微企業數量、擔保費率、風險控制以及穩定就業、繳納稅收等指標,考核結果與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負責人薪酬、扶持政策等激勵約束機制相掛鉤。
第三十六條 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盡職免責機制,并出臺相應盡職免責辦法,按照“盡職免責”原則,在擔保項目真實、合規、準確、有效的前提下,對于已勤勉盡責的人員可按相關盡職免責辦法規定免于追究責任。
第十三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政府增信基金、貸款代償情況(包括擔保金額、實際代償額、追回的代償金額等)監督管理工作,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代償損失部分核銷要嚴格審核。
第三十八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按規定足額計提和使用未到期責任準備、擔保賠償準備金,提高風險撥備覆蓋水平,加大擔保不良資產清收和追償力度,降低流動性風險。
第三十九條 銀行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按照各自的管理規定,對小微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進行調查和貸后跟蹤檢查,建立信息溝通機制。銀行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在合同或協議中要求小微企業如實提供、授權查詢工商、稅務、涉訴、水電氣、社保等信息,認真履行還款義務。市再擔保集團有權對借款企業進行抽查,每季度抽查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在保借款企業戶數的10%。
第四十條 小微企業未按期還本付息,銀行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及時核實企業還款能力,采取措施保全或追償。
第四十一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建立代償前審查機制,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審查銀行應予配合。對銀行未按約定責任比例承擔風險或違反相關操作規定的貸款,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不予代償。
第四十二條 銀行對承辦擔保機構已履行畢擔保代償責任的擔保貸款項目以及應免除擔保代償責任的擔保代償項目,應及時在業務系統中解除擔保關系。
第四十三條 銀行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建立風險監測機制、合作暫停機制。當單個銀行開展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代償率超過5%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暫停該銀行新增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在查清原因、落實整改措施、確保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報當地財政部門批準后,方可恢復該銀行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
第四十四條 建立違約信息通報制度。銀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在與小微企業簽訂合同或協議時,應要求小微企業同意一旦違約將通過媒體等公開平臺將違約情況予以公開、公示。市級銀行和市再擔保集團應及時將違約的小微企業情況向市財政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濰坊市中心支行、濰坊銀保監分局等監管部門進行通報。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意見由市財政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濰坊市中心支行、濰坊銀保監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對于按照本實施意見獲得政府性融資擔保增信體系支持的,到期守信履約,經營前景好的借款人,政府性融資擔保增信體系將繼續予以見貸即保、應急轉貸等政策支持。具體擔保、代償、風險分擔、代償上限等條款,將根據疫情影響程度、正常生產生活的恢復情況以及上級政策的要求、本實施意見績效評估情況,進行適當調整或延續。
附件:《關于印發<國家融資擔?;疸y擔“總對總”批量擔保業務
操作指引>的通知》(國融擔〔2020〕29號)
濰坊市財政局 濰坊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濰坊市中心支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濰坊監管分局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