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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魯工信發〔2020〕3號-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山東省企業應急轉貸服務體系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添加時間:2020-09-25 09:23:17 閱讀次數: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關于印發《山東省企業應急轉貸服務體系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和《山東省企業應急轉貸業務操作暫行細則》的通知

        魯工信發〔2020〕3號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青島市民營經濟發展局,山東省新動能普惠金融服務有限公司:

        為深入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發〔2018〕26號),健全完善全省企業應急轉貸服務體系,規范運營省級企業應急轉貸引導基金,指導推進省、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協作聯動,擴大應急轉貸規模,提升服務中小微企業融資效能,依據《關于建立企業應急轉貸基金的指導意見》(魯金監字〔2019〕15號)和《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級企業應急轉貸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工信發〔2019〕3號),我們對有效期滿的《山東省省級企業應急轉貸服務體系市縣平臺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和《山東省省級企業應急轉貸業務操作暫行細則》(魯工信發〔2019〕6號)進行修訂,制定《山東省企業應急轉貸服務體系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和《山東省企業應急轉貸業務操作暫行細則》,現予印發實施,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文件有效期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0年7月17日

         

         


         

        山東省企業應急轉貸服務體系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依據《關于建立企業應急轉貸基金的指導意見》(魯金監字〔2019〕15號)和《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級企業應急轉貸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工信發〔2019〕3號)等文件和相關法規規定,為構建全省企業應急轉貸服務體系,指導推進省、市、縣(市、區)企業應急轉貸機構聯動協作和規范運營,擴大應急轉貸規模,提升服務中小微企業融資效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制定相關發展規劃、階段目標和制度流程。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負責牽頭建立全省企業應急轉貸服務體系,管理和運營省企業應急轉貸基金,組織做好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備案審查,募集資金配資支持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開展業務,監督指導應急轉貸業務規范化運營。

        第三條  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申請備案納入省企業應急轉貸服務體系,應遵守省企業應急轉貸服務體系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資金匹配使用規定和使用費率,保障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的權益。

        第四條  市、縣(市、區)要積極推動企業應急轉貸機構和體系建設,科學制定發展規劃和工作目標,安排財政引導資金和獎補資金給予支持。

        第五條  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由市、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民營經濟)主管部門推薦申請備案。

        市、縣(市、區)應積極推動財政資金、融資平臺和國有投融資機構出資建立應急轉貸機構,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優先給予備案和配資等支持。

        第六條  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備案基本條件:

        (一)在當地依法注冊成立的法人、合伙企業及受職能部門指導管理的服務機構。

        (二)申請備案的縣級應急轉貸機構實繳注冊資本或實有資金原則不少于3000萬元,市級應急轉貸機構不少于5000萬元。

        (三)有規范的管理體系和健全的應急轉貸相關業務及風險管理制度,配有專業運作團隊。

        (四)以自有資金合法經營,有可靠的信用能力,債權、債務關系明晰,無對外擔保和不良信用記錄,無社會吸儲等違法違規行為。

        (五)備案機構參股股東不得為自然人,參股股東凈資產應大于其實繳出資額。

        (六)申請備案機構與已備案機構股份關聯或實質關聯不得超過2家。

        第七條  申請備案需提供材料(加蓋公章):

        (一)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備案報名表。

        (二)備案申請報告書(見附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章程(原件或工商打印復印件)、驗資報告(原件)。

        (四)股東會決議或股東同意申請備案的決定。

        (五)人民銀行出具的企業征信報告(半個月以內)、法人代表或企業負責人征信報告(半個月以內)及身份證復印件。

        (六)內部控制及業務、風險管理制度等文件。

        (七)最近六個月的企業業務經營銀行流水(帶有對方賬戶信息),新設立機構提供自身截至申請日的流水。

        (八)上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和當期財務報表(新設立機構除外),新設立機構提供股東相應資料。

        (九)備案機構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

        (十)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八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各地中小微企業融資轉貸市場需求情況和轉貸機構供給能力,編制全省應急轉貸機構布局規劃,并加強對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在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備案審查中實施情況的監督指導。

        第九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定期受理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備案申請,組織材料預審和專家評審。評審專家原則上由5-7人組成,評審結果由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進行公示,無異議的,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予以備案,并抄送省直有關部門及有關市工業和信息化(民營經濟)主管部門。備案文件有效期為兩年。

        第十條  備案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與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簽訂協議,承諾轉貸資金(基金)只從事應急轉貸業務,不兼做其他業務。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與備案的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簽訂轉貸合作協議,并函告各合作銀行。

        第十一條  備案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應統一使用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的業務管理系統和資金管理系統,接受比例配資,使用統一標識,并接受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按時交納管理費用。

        第十二條  備案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實行動態管理。每年上半年和年底,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組織對運行達到一個財務年度的備案機構進行復審。復審合格的,繼續予以備案;復審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到位的予以備案,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備案資格。對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直接取消備案資格。

        取消備案資格的,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兩年內不再受理其備案申請。

        復審辦法由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2020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6日止。

         

        附件:備案申請報告書

         


         

        山東省企業應急轉貸業務操作暫行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關于建立企業應急轉貸基金的指導意見》(魯金監字〔2019〕15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級企業應急轉貸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工信發〔2019〕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規范企業應急轉貸運營管理,提高服務質效,防范操作風險,制定本操作細則。

        第二章  轉貸條件

        第二條  轉貸服務是指為符合銀行信貸條件,貸款即將到期而足額還貸出現暫時困難的企業(含個體工商戶)按期還貸、續貸提供的短期資金融通服務。貸款類別限于流動資金貸款(含個人經營性貸款),不包括項目貸款、表外業務融資貸款。

        第三條  符合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企業,在合作銀行的流動資金貸款到期前可申請應急轉貸服務,銀行依據《企業應急轉貸基金合作協議》,出具《銀行貸款轉貸工作聯系單》(以下簡稱轉貸聯系單)(附件一)。

        對于符合新舊動能轉換方向、引領作用突出、創新能力較強、經營狀況良好、政府部門積極推薦的骨干企業,備案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申請配資的,省級轉貸引導基金應優先給予足額支持。

        第三章  業務流程

        第四條  企業申請。轉貸需求企業一般應在貸款到期前15個以上工作日填寫《山東省企業轉貸申請表(企業)》(附件二)或《山東省企業轉貸申請表(個人)》(附件三),向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或貸款銀行提出申請。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接到企業申請后,應與合作銀行及時聯系。

        第五條  銀行審核。銀行收到企業轉貸申請后,完成內部審核、審批程序,明確是否繼續給予貸款,對能夠續貸的業務,依據《企業應急轉貸基金合作協議》出具轉貸聯系單,將轉貸業務申請表、轉貸聯系單、企業人行征信等資料提交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銀行審核可與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調查同步進行、獨立研判。合作銀行在企業還款前5個工作日內,將轉貸聯系單出具給相關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并同步傳真至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傳真:0531-85716681)。

        第六條  獲取銀行轉貸聯系單。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業務人員與合作銀行對接,雙方當面獲取銀行轉貸聯系單原件一式兩份,確保轉貸聯系單真實有效。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安排專人入庫管理,當日通過“轉貸業務管理系統”向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上傳轉貸聯系單掃描件,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須妥善保管原件以備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核查。

        第七條  運營機構調查。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收到企業申請后,必須認真對企業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參照《山東省企業轉貸資金申請資料清單》(附件四),收集核查企業資料并撰寫《盡職調查報告》(附件五)。同意轉貸的,將調查情況錄入“轉貸業務管理系統”,發起內部流程審批。報經負責人或授權委托人審核同意后提交本級轉貸運營機構。

        第八條  運營機構審批。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轉貸業務風險審核人員,對業務資料真實性審核,對轉貸聯系單致電問詢銀行確認,在“轉貸業務管理系統”簽署審核意見。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審核同意后,向合作銀行復函《轉貸資金使用聯系單》(附件六)告知。

        第九條  資金落實。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取得銀行轉貸聯系單后,提交資金管理人員落實本級資金,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業務人員登錄“轉貸業務管理系統”,按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后,準備《借款企業情況和單筆業務借款(配資)申請表》(附件七)、轉貸聯系單和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盡調報告等資料,經由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通過“轉貸業務管理系統”提交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申請借款(匹配資金)支持。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業務發展部受理申請并審查資料完整性后,由風險管理部進行業務合規及風險復審,復審通過后由基金管理部核實配資額度和期限,并提交主要負責人簽署審核意見。

        對情況相對復雜的業務,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組織專家專題研究,綜合形成審核意見。審核通過后由相關人員雙人操作,根據用款時間通過“省轉貸基金資金使用管理系統”及時將資金撥付到已備案的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轉貸業務專戶。

        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轉貸成本,對轉貸業務量大、操作頻繁、資金實力強、管理水平高的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原則上可根據申請,對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核定階段性配資額度,按月或季度實行階段性配資。階段性配資管理辦法由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制定。

        第十條  辦理相關手續。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審核同意并落實轉貸資金后,與申請轉貸企業簽訂轉貸《借款合同》,協商確定管理網銀、公章、支票等支付工具的相關風控措施。

        第十一條  收取費用。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按銀行轉貸聯系單期限和規定標準向企業預收轉貸費用,轉貸完成后,根據實際使用情況與企業結算。

        第十二條  企業還款。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業務人員核實確認企業賬戶處于正常狀態后,通知會計人員將資金劃入企業還款賬戶或銀行開立的內部還款專戶,通知銀行辦理還款手續。

        第十三條  銀行放款。銀行放款人員對企業賬戶狀態進行涉訴和司法凍結查詢,確保賬戶處于正常狀態后發放續貸資金歸還轉貸資金,并受托支付至轉貸業務專戶辦理手續。如遇特殊原因,銀行不能按既定時間發放續貸資金的,需在原承諾放款時間前出具《關于延期放款的函》(附件八)。

        第十四條  資金收回。經轉貸企業委托或授權,合作銀行發放續貸資金后即刻將相應資金受托支付至市、縣(市、區)轉貸業務專用賬戶。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收回轉貸資金后,根據實際使用期限與轉貸企業結算費用;同時將省級轉貸基金本金及資金使用成本通過“省轉貸基金資金使用管理系統”劃轉回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轉貸業務專戶。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業務人員應隨時關注銀行放款與轉貸情況,對沒有及時放款或續貸資金發放后沒有及時轉款的,應盡快采取措施跟進處置,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第十五條  資料歸檔。借款收回后,各級轉貸運營機構將資金使用、收回全過程中形成的電子或紙質資料立卷歸檔,以備后查。

        第四章  風險防控

        第十六條  企業應急轉貸業務操作要樹牢風險防控意識,不斷完善風險防控制度,堅持??顚S?、封閉運行,有效防范道德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保障應急轉貸資金安全。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和合作銀行應密切協作加強關鍵環節風險防范,針對銀行轉貸聯系單等轉貸證明材料真實性、企業還款、貸款賬戶是否被司法查封凍結、資金挪用可能性等重點風險隱患,提前研究制定有效防控措施。

        (一)防范企業挪用風險。整個轉貸流程中,企業不參與實際資金劃撥,業務辦理中由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具體經辦人員管理企業網銀、公章等支付工具。

        1.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業務人員核實確認企業賬戶處于正常狀態后,通知會計人員將資金劃入企業還款賬戶或銀行開立的內部還款專戶,并通知銀行辦理還款手續,并取得貸款已完成還款的憑證。

        2.銀行放款人員負責對企業賬戶狀態進行涉訴和司法凍結的查詢,確保賬戶處于正常狀態后發放續貸資金并辦理手續。

        3.經轉貸企業委托或授權,合作銀行發放續貸資金后即刻將相應的資金足額受托支付至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轉貸業務專戶。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收回轉貸資金后,及時將省級轉貸基金本金及資金使用費通過“省轉貸基金資金使用管理系統”劃轉回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轉貸業務專戶。

        (二)防范司法查封賬戶。還款階段:通過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或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企業涉訴及司法執行情況,并通過試打款形式,對企業還款賬戶進行測試。通過實地盡職調查,了解企業有無法律糾紛和刑事案件,審慎判斷有無查封賬戶,若有司法查封及時通過銀行另設內部還款賬戶。放款階段:合作銀行落實貸轉存賬戶處于正常狀態后,并按照與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簽訂的協議,受托支付,確保續貸資金轉入市、縣(市、區)應急轉貸機構轉貸業務專戶歸還轉貸資金。

        第十八條  各級應急轉貸機構加強道德風險防控,對重要崗位和關鍵環節實行定期輪崗、雙人操作、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組建專業化團隊,持續開展風險培訓,切實增強業務操作人員綜合素質和風險識別防范能力。

        第十九條  各級應急轉貸機構按規定使用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專用的“轉貸業務管理系統”和“省轉貸基金資金使用管理系統”,對應急轉貸資金使用情況實行全程跟蹤管理,嚴格按照有關程序辦理應急轉貸資金使用手續,及時轉移、支付、回收、追要還款,保證資金使用安全。

        第五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條  各市、縣(市、區)應參照省企業應急轉貸工作聯席會議機制,建立相應的企業應急轉貸工作領導協作機制,推動市、縣(市、區)原有轉貸機構加入省企業應急轉貸服務體系,積極與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合作。

        第二十一條  “轉貸業務管理系統”和“省轉貸基金資金使用管理系統”設置操作密碼,各操作、審核與管理人員要及時更新設置自己的操作密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將密碼泄露給他人,不得私自委托他人進行操作。

        第二十二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采取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每半年進行一次業務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置。

        第二十三條  各級轉貸運營機構要加強檔案管理,各環節形成的相關資料包括線上、線下資料要及時歸檔,并制定檔案管理制度,明確人員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設立統一的咨詢投訴電話(4006510531)和郵箱(xdnph@xdnph.onaliyun.com),接受轉貸企業、合作銀行等單位的業務咨詢和投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細則自2020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6日。

         

        附件:1.銀行貸款轉貸工作聯系單

        2.山東省企業轉貸申請表(企業)

        3.山東省企業轉貸申請表(個人)

        4.山東省企業轉貸資金申請資料清單(參考)

        5.盡職調查報告

        6.轉貸資金使用聯系單

        7.借款企業情況和單筆業務借款(配資)申請表

        8.關于延期放款的函

        9.轉貸服務操作流程

         


        附件:
        1. 應急轉貸機構備案管理暫行辦法附件:備案申請報告書.pdf
        2. 應急轉貸業務操作暫行細則附件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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